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的「二年」消滅時效,參照最高法院過往72台上738號判例,是從實際知道誰是賠償義務人之時起算。然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原告要負舉證責任。
民法 第 197 條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依上述知道被侵權,知道這個人、因個資保護問題,一直不知道其姓名、地址,一直到提告刑案後,被告獲不起訴處分,才從處分書得知被告真實姓名才提告侵權,時效點怎麼起算?因不知姓名,如何提告?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的「二年」消滅時效,參照最高法院過往72台上738號判例,是從實際知道誰是賠償義務人之時起算。然而,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原告要負舉證責任。
註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