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的問題,很值得討論。刑法第305條恐嚇罪,是對「他人」實施恐嚇的行為,以「他人」為對象。所謂恐嚇,是指要使他人心生畏懼、產生恐懼感而言。法人不是自然人,其本身無從發生恐懼感;然而,法人的成員如果有了恐懼感,便是被害人,未嘗不可提起告訴。例如:張三在某公司上班,使用屬於公司所有的電腦,李四與張三發生爭吵,揚言砸毀電腦。這雖然是要加害公司的財產,而公司本身無從恐懼,但是張三是實際管領電腦的人,心生畏懼,應當有權訴究。
##上述淺見未必正確,敬請討論指教!
刑法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請問法人是否可作為本罪的客體,由法人提起告訴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