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領空,依據1919年巴黎航空公約及1944年芝加哥公約,係指各國對其領土上空具有完全且排他之主權,然而對於領空確切之高度,卻無明確之定義。
隨著人類活動範圍觸及大氣層之外,國際太空法相應而生,例如1967年之《Principles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in the Exploration and Use of Outer Space, including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外太空條約」)及1979年之《Agreement Governing the Activities of States on the Moon and Other Celestial Bodies》(簡稱「月球協定」)。而其中國際太空法之基本原則即為不占有原則(non-appropriation principle),亦即國家或任何之實體不得對外太空及天體主張任何之主權,前述之外太空條約更直接敘明:「外太空,包括月球與其他天體,不得由國家以主張主權或以使用或佔領之方式或以其他任何方法,據為己有。」故依據國際太空法,既任何國家不得對於外太空主張主權,應認外太空不屬於領空之一部分。
另關於外太空與領空之分界,則有不同之看法,有認為應以飛機依靠空氣可以航行之高度作為國家領空主權之高度,約30至40公里;另有認為應以地球大氣層之最大限度為國家領空之限度,最高可達16,000公里;亦有認為應以人造衛星不依靠大氣可運行之最低高度為國家領空之最高限度,其高度約在距海平面100至110公里處;最後,有認為應以同步軌道為國家領空之高度,約36,000公里。然不論採以上何種說法,可以確定外太空不屬於領空之範圍,但不能說大氣層不屬於領空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