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9月2日台勞資二字第0034926號函的說明,勞工在離職時,應該要完成交接離職手續。如果勞雇雙方沒有約定,雇主如果因為勞工未完成交接接離職手續,因此受有損害(例如:因為未進行交接,後續公司發現離職勞工經手的重要內部文件遺失,導致公司一筆訂單無法出貨。),雇主可以向勞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
參考勞工保險條例第11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4條規定,事業單位針對所屬勞工離職當天,應列表通知勞工保險局,為你辦理退保手續。
由於只做了一天就離職,算是去試做,但是最後不做了,不確定公司有沒有保勞健保,
這樣是否要填離職單呢?
還有如果未填離職單會發生什麼事情嗎?
如果有保勞健保,我之後的勞健保會出甚麼問題嗎?
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