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371號解釋,可以聲請釋憲的主體有「中央或地方機關」、「人民、法人或政黨」、「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各級法院的法官」等,各依循不同的流程。由於相關內容較為繁複,可參考:
司法院大法官(n.d.),《解釋憲法》。
所謂的「釋憲」就是「聲請大法官統一解釋法令」,所以大法官釋憲的效力可能是宣告該法令「合憲」或「違憲」。詳細的說,現行大法官解釋有7種可能[2]:
該法令並無違憲,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例如:釋字第509號。
定期修法。例如:釋字第748號。
警告性裁判。例如:釋字第535號。
立即失效。例如:釋字第340號。
定期失效。例如:釋字第638號。
以解釋代替立法。例如:釋字第748號。
自始無效。例如:釋字第499號。
延伸閱讀: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解釋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解釋嗎?(上)——2021年以前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楊舒婷(2021),《聲請大法官審理的程序是什麼?一般人民也可以聲請大法官審理嗎?(下)——2022年以後的憲法訴訟法》、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03),《大法官,給個說法》附錄三:聲請大法官釋憲注意事項
註腳
- 司法院新聞稿(2018),《憲法訴訟法三讀通過,釋憲制度開展新紀元》
- 法操司想傳媒(2017),《釋憲程序:大法官怎麼審?會有幾種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