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 315-1 條規定:妨害秘密罪的成立要件,必須是「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所謂「無故」是指裝設監視器的目的是否屬於沒有正當理由,以及是否屬於他人「非公開」之活動。
如果是為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法就不算無故。因此只要心態上是為了「住家安全」,而在「自家門口」裝設監視器,且還特別請專業人士調整角度,以免拍攝到其他「鄰居家」戶內,即可證明並非屬於「無故」,且主觀上並無窺視、竊聽的犯意。
如果所拍攝到的是「公開場合」畫面,並非拍到鄰居「非公開」的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就不會構成妨害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