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銷班,是土地相毗連或經營相同產業的農民,自願結合共同從事農業經營的的組織(見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6款的定義),不是行政機關。對照農業產銷班設立及輔導辦法第7條的規定,產銷班只需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即可;如果未向法院辦理法人登記,就沒有法人的地位。至於算不算是「團體」,建議上網(www.laf.org.tw)向法律扶助基金會使用「法律諮詢服務」洽詢解答。
有一原住民農業產銷班有訴訟需求欲申請法律扶助,但依法律扶助法及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地2條規定,法人或機關團體,本會不予扶助。請問農業產銷班的法律地位為何?是法人或機關團體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