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從事博弈周邊工作會違法
如果上班地點是國內,即使博弈公司和網站在國外、服務的是國外客戶,而且從事的是客服這種周邊工作,而不是賭博、金流,仍可能觸犯以下犯罪:
圖利聚眾賭博罪
即使工作內容不是直接參與賭博或經手金流,但作為博弈的客服人員要回覆顧客問題,這也是讓賭客順利賭博不可或缺的一環[1];而且既然已經知道公司就是博弈代工業,又繼續工作領薪水,就會被認為有營利的意圖[2],會成立意圖利聚眾賭博罪,將面臨最高3年有期徒刑的刑責[3]。
洗錢和組織犯罪
如果真的沒有處理到賭博的金流,可能不會涉及洗錢罪;但如果有從事使用人頭帳戶為賭客儲值、兌現等涉及金流的工作,就會觸犯洗錢罪[4]。而觸犯洗錢罪,公司又有3人以上,可能還會進一步觸犯參與犯罪組織[5]。
關於從事博弈產業相關工作會違法的說明,請進一步參閱:李惠婷(2022),《從事博弈相關工作會有法律風險嗎?是不是不參與賭博就好?》。
求職建議多留意
建議求職前、面試時多確認工作內容、公司所經營的業務,如果已經知道是違法的工作就不要接受,避免違法被罰。
註腳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原易字第21號刑事判決:「員工雖未必實際參與全部營利聚眾賭博及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犯行,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網路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若無客服或資訊人員協助解決,賭客即無法順利在上開賭博網站上進行賭博,顯見被告及其他共犯之行為對於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罪之實現具有功能上不可或缺之重要性,自應就本案營利聚眾賭博及供給賭博場所犯行於各自參與之時間,均負共同正犯之責任。」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訴字第384號刑事判決:「被告九人為戰神娛樂城進行出入金業務為業,無非係為獲取工作之報酬,主觀上即係具有藉此以營利之意圖,至該報酬之名目固為『薪資所得』,亦不影響此部分之認定。」
-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2款:「本法所稱特定犯罪,指下列各款之罪:二、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九條之罪。」 -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
I 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
II 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