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規定年利率的法定上限是16%[1],如果是月息兩分半,年利率應該是30%,這樣有超過民法所規定的16%。超過16%的部分債務人可以不必還,但仍然要還本金和利息未超過16%的部分。
但要注意的是以前民法是規定年利率上限20%,直到2021年7月20日才修法改成年利率上限16%,2021年7月19日以前發生的利息,還是要用修法前的年利率20%來計算還錢[2]。而且2021年7月19日以前償還的利息有超過年利率20%的部分,不可以主張不當得利請求返還[3],也就是以前的付了就無法追討;至於2021年7月20日以後付的利息超過16%的部分,或許可以用來當作還本金[4]。
關於利率上限的說明,可以參考:雷皓明、張學昌(2022),《貸款有無利率上限?碰到高利貸應如何處理?》。
前面說的民法年利率上限16%是原則,還是有些例外的規定,例如在當舖業法有規定,合法的當舖業的年利率上限是30%[5],換算為月息是兩分半。因此,合法的當舖可以和跟他們借款的人約定年利率超過16%,最高可以到30%,這是為了避免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6]。
如果沒有地政士證書卻自稱是地政士經營業務,會面臨最高新臺幣25萬元的罰鍰[7],可以向各地方縣市政府的地政處或地政局檢舉[8]。至於對方是不是合法開業的地政士,可以透過內政部的「內政部不動產服務業資訊系統」查詢「地政士開業資料」。
不過,就算對方是無牌照的地政士,跟借還錢並沒有關係,不能因為對方沒有牌照就主張不要還錢。
註腳
-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修正之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
舊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 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67號民事判決:「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僅規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債務人就超過部分之利息任意給付,經債權人受領時,自不得謂係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2361號民事判決:「顯見上述3筆借款斯時所適用之上開法律規定,約定利息超過年息16%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為『無效』,並非『無請求權而已』。是以,原告抗辯被告衣皓公司已交付之利息逾年息16%部分為其任意給付,非無權受領云云,與前開立法理由所揭示之立法原意相悖,自無可採;被告抗辯已給付超逾年息16%部分應抵充本金,應堪採取。」
- 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當舖業法第11條修法理由(2000/12/29):「然鑒於若貿然降到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所規定的年息二十%與一般金融業相同者,或有造成當舖業者經營意願低落之虞。故斟酌當前景氣蕭條與業者利潤,將現行當舖業年利率調降為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地政士法第49條:「未依法取得地政士證書或地政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擅自以地政士為業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基隆市政府地政處(2021),《糾紛發生處理方式及各種檢舉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