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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飲料店,員工騎店的專用外送摩托車,賠償問題


本人開設飲料店,每次都是員工未注意,個人因素,導致車禍賠償對方,而摩托車還要自己花錢自費維修。就算保險以加重了,卻都是自己個人因素⋯保險也無法賠償。有的車禍完,直接給你不做,摩托車損壞也自己認賠。關於她撞到對方車毀損,與人受傷,然道都是老闆該負責嗎?
我想問員工是否也應該負責賠償問題?是否可擬定條約?


員工外送撞到他人人車,老闆要一起負責
法律有規定,員工在做工作時不法侵害別人的權利,老闆原則上要連帶賠償[1]。既然提問人開飲料店,員工騎店裡的專用摩托車外送發生車禍,撞傷其他人、撞壞別人的車,即使是員工自己沒有注意、個人疏失,老闆(公司)也要一起負責,連帶賠償對方的醫藥費、車損維修費等損害。
老闆如果想免責,必須在監督員工執行職務時已經盡了相當的注意,或即使相當注意也沒辦法避免事故,才可以不用賠償[2]。不過,老闆到底監督的夠不夠,不是老闆說了算,有爭議的話還是要交由法院判斷;老闆要主張免責,不是很容易成立。
老闆代為賠償後,可以向員工求償
但法律要求老闆一起負責,是為了讓弱勢的被害人不會求償無門;而撞傷對方、撞壞別人的車的人是員工,最終仍然是員工自己要負責。所以老闆只是先幫員工代付款項,幫員工賠償給被害人後,可以再轉向肇事員工,請求員工賠償付給被害人的金額[3]。這是法律規定的,即使老闆沒有特別跟員工擬定相關契約條款,也可以依法主張。


關於員工車禍撞人老闆要負責的說明,可以參考以下文章:
陳麗雯(2022),《員工下班後開公司車酒駕肇事傷人,公司也要負責嗎?》、
林意紋(2020),《特殊侵權行為(二)——法定代理人、雇用人與定作人的侵權責任》。

註腳

  1.   民法第188條第1項本文:「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188條第1項但書:「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3.   民法第188條第3項:「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