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各位法律專家:
家人今年在護理之家因進食嗆咳吸入性肺炎死亡,
查詢相關法規:
1.長服法第34條
2.長服法第47條
3.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保險範圍及金額認定標準第2條
以上皆有提及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未投保機構會有相對應罰則,詢問當地衛生局得到的答覆是:該護理之家於長服法施行前設立,不適用長服法規範(長服法第62條),所以該機構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並無違反長服法之規定。
想請問各位,真的是這樣解釋嗎?
難道我們入住機構前還要先調查清楚哪些機構是適用長服法,才能完善的保障自身權益,煩請各位幫幫忙,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