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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關於公務員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妨害公務罪 2022-08-28 19:18

想知道公務員對於使用刑法140時,是否可以同時有刑法312來做上述呢?
因為看見很多人對於為何可以使用刑法140看法不同。
1.刑法104上是當場受到侮辱與其職業受到侮辱,為何卻可以使用這條呢?
2.已經是不在人世的公務員,使用了刑法104法條上訴時刑法312是否可以成立於此案件呢?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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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29 07:03

一、提問1.及2.所載刑法104,似為140之誤。

二、對於正在執行公務中的公務員當場予以侮辱,構成刑法第140條妨害公務罪。犯罪行為人被起訴後,在該案審判中,如果被侮辱的公務員亡故,並不影響該條的適用。

三、刑法第312條第1項的妨害名譽罪,以「已死之人」為侮辱的對象,和第140條截然不同。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8-29 07:19:23
非常抱歉,「104」的部分錯誤,也感謝你的解答給我的知識了解

感謝上一則回應中,有先進精簡的點破相關法規的關係。這邊再補充一下,此問題應是源於近期的新聞事件,有人以社群貼文批評因公殉職的公務員,依據相關報導,家屬向這位發文者提出告訴,而警察機關認為涉及到刑法第140條的侮辱公務員罪,以及刑法第312條的侮辱死者罪,而函送地檢署偵辦[1]。提問人應是想詢問這個事件中相關條文的解釋是否合理,以下簡要釐清提問人的問題,並嘗試就現行法律規定加以解釋,僅供參考。

刑法條文的解釋
侮辱公務員罪[2]
侮辱公務員罪是指在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時候(必須要特別注意「依法」的部分),當場侮辱該公務員,例如辱罵正在依法盤查的員警,或是正在救災的消防員。
侮辱死者罪[3]
侮辱的行為,會傷害到遺族對已逝者的情感,目前依法有加以處罰。附帶一提,也有處罰指涉具體事實的誹謗行為。所以如果在一個人過世之後,再加以辱罵,就會犯這個罪名。必須注意,如果是生前罵人、罵完後官司進行中被罵者身故,則不影響原本適用公然侮辱、誹謗罪的程序。
新聞事件中涉及的法律問題
由上述定義可知道,一個人不可能同時用一句話或一篇PO文就觸犯上面兩個罪名,因為已逝的公務員絕對不可能「正在依法執行職務」。如果一個人要犯這兩個罪名,必然是公務員生前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辱罵。而公務員過世後,又再罵一次。例如A遇到員警B盤查,當場辱罵B「冤枉好人不做實事,垃圾警察」,在B身故之後又發表文字辱罵B「垃圾死有餘辜」,才會可能兼犯這2個罪名。
所以假設新聞報導為真,發文者至多會犯刑法第312條的侮辱死者罪,而不會犯侮辱公務員罪。至於後續結果如何,尚待檢察機關、法院作出認定。


延伸閱讀:
司法流言終結者(2021),《如果員警違法,民眾抵抗或拒絕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法律百科問答,《對於對方之違法行為在網路做批判,構成公然侮辱嗎?》。

註腳

  1.   華視新聞網(2022),《YouTuber仇警言論惹公憤 南市警約談送辦》。
  2.   中華民國刑法第140條第1項:「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3.   中華民國刑法第312條:「
    I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II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匿名(一般會員) 2022-08-29 10:03:40
非常清楚的解答,感謝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08-30 01:19:48
補充的說明十分詳盡,有助於提問的釐清。欽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