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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博弈業工程師

匿名(一般會員) 刑事犯罪毒品、賭博 2022-09-08 11:42

近日找工作時,錄取一家科技公司簡稱A
告訴我是做app錢包功能,負責出入金功能開發(但應該沒有直接碰到真的錢,頂多就單純開發功能而已)
入職後我被分派到這間公司的分公司簡稱B
主管跟我說我是負責做A公司的工作
但被分派到B公司
我發現B可能有在做博弈業的營運(公司開到很晚)
但我並沒有參與營運,我只有單純的開發錢包app功能
有幾個問題
1. 請問這樣我會觸法嗎?
2. 如果有的話會觸犯甚麼法律呢?
3. 如果離職後公司出事我還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我個人會勸你趕緊離職。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並不限定於特定空間的有形場所,尚包括利用電腦網路架設網站的情形。

實務上也有認為,如果玩家是透過網路方式玩博弈遊戲,從而獲得虛擬財產,且此財產可再換取金錢或實物,非供一般人休閒消費使用,因為會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即會構成博奕罪。但如果是在國內合法經營的線上博弈遊戲網站中,以金錢購買點數卡並儲值到遊戲中,只用來繼續參與賭局、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等,就不會構成網路賭博罪。

因此,賭博網站招攬會員,先讓會員個人設定的帳號密碼連線至賭博網站,再以下單結果論輸贏來換取金錢或實物,便構成刑法上的賭博行為。

至於,受僱於賭博網站的員工,雖非經營者,但因受負責人的指揮監督與管理而從事相關工作,對於網站涉有賭博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而言,不可能推說毫不知情,因此司法實務多會論以共同正犯,並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