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會勸你趕緊離職。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68條定有明文。而所謂「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並不限定於特定空間的有形場所,尚包括利用電腦網路架設網站的情形。
實務上也有認為,如果玩家是透過網路方式玩博弈遊戲,從而獲得虛擬財產,且此財產可再換取金錢或實物,非供一般人休閒消費使用,因為會對社會秩序產生影響,即會構成博奕罪。但如果是在國內合法經營的線上博弈遊戲網站中,以金錢購買點數卡並儲值到遊戲中,只用來繼續參與賭局、購買虛擬人物或寶物等,就不會構成網路賭博罪。
因此,賭博網站招攬會員,先讓會員個人設定的帳號密碼連線至賭博網站,再以下單結果論輸贏來換取金錢或實物,便構成刑法上的賭博行為。
至於,受僱於賭博網站的員工,雖非經營者,但因受負責人的指揮監督與管理而從事相關工作,對於網站涉有賭博行為,就一般社會通念而言,不可能推說毫不知情,因此司法實務多會論以共同正犯,並依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