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現行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1]」,只規定了消費者無須負擔退貨運費,並沒有明確規定原訂單「寄出之運費」或「跨行手續費」是否應由消費者負擔。
關於「寄出之運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如果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寄出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2]。
如果按照相同邏輯,「跨行手續費」似乎也應該比照辦理,由「買賣契約成立與否」來作釐清。
關於「寄出之運費」,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消基會)認為:如果消費者僅退部分商品,代表消費者仍有向業者購買商品,此買賣契約仍成立,業者向消費者收取「寄出運費」尚算合理;但若消費者將商品全數退貨,代表契約已不存在,業者不應該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2]。
如果按照相同邏輯,「跨行手續費」似乎也應該比照辦理,由「買賣契約成立與否」來作釐清。
綜合上面資訊可以知道:關於退貨時的「跨行手續費」問題,電商實務作法不一,而且目前沒有查到函釋或判決,有待更多研究。
註腳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2018),《網購糾紛頻傳 當心業者自訂名目收取不合理費用》。
- 蝦皮官網(2018),《退貨運費與轉帳手續費用要由誰來墊付呢?》。
- tiff網站(2019),《退貨說明》。
VOOME網站(2019),《退換貨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