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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原則上要替部分工時勞工投保勞健保喔
關於打工、兼職、部分工時勞工的勞健保的處理方式,勞保部分,僱用 5 人以上的事業單位,雇主應為兼職勞工投保勞工保險[1];另外健保部分,當員工一週工作時數滿 12 小時或是每個工作日都需要去工作的話,雇主也需要為員工投保[2];更詳細的說明,請見余青慧律師的《打工族的法律保障——談兼職勞工的勞動權益》這篇文章。
部分工時勞工的契約內容
打工族、兼職與部分工時勞工在工作前簽約前,記得看過契約內容,覺得不對勁的話,雖然很想要獲得工作機會,但可以的話還是請先跟雇主確認看能否討論調整契約內容,畢竟工作多半需要與雇主相處持續一段時間的。
契約範本可參考「部分時間工作勞工勞動契約參考範本」,法律百科範本區也有收錄;另外也請留意勞動部訂定的「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內容,詳細規範了工資、休假、勞工保險等事宜。
申訴管道
這類的勞動權益爭議的申訴,詳細請見侯嘉偉的《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可以透過電話或電子信箱來請地方或中央主管機關來處理。
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I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II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III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