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假應該在親人死亡日起多久後請畢,應該分別視請假人的身分而定,說明如下:
一、公務人員、教師應於親人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1]。至於,教師的部分,依據「教師請假規則」的規定,喪假也是可以分次申請,但是應於親人死亡日起百日內請畢[2]。
二、勞工無一定期間的限制,但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在現行制度下,勞工只要有「正當事由」就可以請假[3] 。另外,依據「勞動基準法」授權制定的「勞工請假規則」目前也只有明文定有喪假「請假天數、工資」[4] 、「不得扣發全勤獎金」[5]及「提供有關證明文件」[6]的規定。至於,雇主如果「沒有正當事由」卻拒絕勞工請假,或者是「依照假別應給付的薪資未達法令標準」,並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時,主管機關就可以處雇主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7]。
附帶一提,雇主常會運用「工作規則」來規範勞工請假程序等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工作規則如何才能對勞工產生拘束力,則必須視個案是否符合「勞動基準法」第九章以下等相關的規定。
註腳
- 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後段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第1項第6款後段規定:「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 一、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八日,工資照給。 二、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 假六日,工資照給。 三、曾祖父母、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三日,工資照給。」
- 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扣發全勤獎金。」
-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但書規定:「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 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有下列各款規定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三、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 之最低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