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攔停人、車實施盤查,依照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第1項第4款的規定,必須「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才可以檢查對方的身體及其攜帶之物。所謂檢查,只能用目視或手拍對方身體外表的方式。除非獲得對方同意、或者對方是現行犯、或者持有搜索票,否則無權翻動檢查。這是司法實務上的一貫見解。
請問,若上班時間遇路檢,只因小弟20幾年前年少輕狂碰了一下毒品,然而也因此留下了案底,每次遇路檢就一定會搜察車內而我也都願意配合,今天遇到了好像我就是一定有攜帶危禁品的樣子,翻找車子翻的亂七八糟,一直翻一直翻,而我也因為工作在趕時間,也告知警察大人跟人約了時間快來不及了,但他還是不理會我繼續翻找,耽誤了我快一個鐘頭,也害我因此遲到,所以想問路檢有無規定時間,若沒有的話他翻找3天也要給他翻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