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觀點覺得這個修憲案是多此一舉,縱使公投未通過,只需修正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4條改成年滿十八歲有選舉權即可。對於國民有利的事情,未必需要修憲。舉個例子來說,憲法第160條所規定的國民基本教育只到12歲為止,但是國民教育法第2條及強迫入學條例第2條早就已經延長到15歲了,難道能指其違憲嗎?同樣的原理,憲法第130條雖然規定要年滿二十歲才有選舉權,但是降為十八歲是對國民有利的事情,為什麼不去修正選罷法,卻循複雜的修憲程序呢?
至於公投案的具體內容及其通過的門檻如何,應當以中選會屆時正式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