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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4

雇主要求加班至20小時才開始算加班費是合法的嗎?

匿名(一般會員) 勞動‧工作工時 2022-09-29 02:39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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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20 10:05

您好: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規定,原則上,每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40小時、休息日的工作時間及變形工時所規定正常工作時間以外的工作時間為延長工時(加班)。如勞工於上述時間在雇主指揮監督下提供勞務,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規定,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加班費)。

然而,實務上曾有雇主主張與勞工約定工資時,已將每月延長工時工資囊括在內(統包式報酬),因此,勞工每月必須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提供勞務達一定時數時,雇主才有給付延長工時工資的義務。

對此,晚近司法實務認為(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681號民事判決)因應行業特性雇主固然可以跟勞工另外約定勞動條件,但雙方約定內容仍不得低於勞動基準法標準。假設如勞資雙方未約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就是基本工資,且逆算當月薪資總額及延長工時工資,如低於法定標準時,雙方約定則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

如在個案認定上有爭議時,建議可以與雇主進行協商釐清、向所屬企業工會反應或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文章的說明,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訴或檢舉,以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