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網站公開判決書,與人民揭露判決書這兩種行為,在「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評價並不相同。這牽涉到該筆個資是否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所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
所謂的「特種個人資料」,就是「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的個人資料」;而這之外的其他個人資料則屬於一般的個人資料。如果是特種個人資料的話,原則禁止蒐集、處理、利用;但如果是其他的資料,則可以在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
承上,法院公告的判決結果,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3款的「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但並非人民可恣意蒐集、處理、利用。人民關於上開資料的利用,仍然必須符合同法第20條第1項的「使用範圍」限制。超出使用目的範圍的利用行為,也會違反個資法[1]。
舉例而言,2018年4月曾有新聞:散布鄰居判決書 違反個資法被判刑4個月[2]。大意略為:許姓男子與鄰居林家不睦,上司法院網站下載林家的傷害案判決書,擷取監視器拍攝林氏父子的影像黏貼,製成書面資料加寫「有罪喔」,放進左鄰右舍信箱,張貼在巷口,被檢方起訴;台北地院依違反個資法判許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可上訴。在這則判決中,法院意見是:
許姓男子散發書面資料之方式,並非僅只附近所謂關心之特定住戶可以獲悉,還包括路過的不相干多數人,都能因為許男的散布行為,而獲悉林氏父子的犯罪前科。足以證明許男對林氏父子個人資料之利用,顯然是出於私怨而非基於公益,已經超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自然不能夠因為林氏父子的前科資料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悉,就據此免除許男的刑責[3]。
許姓男子散發書面資料之方式,並非僅只附近所謂關心之特定住戶可以獲悉,還包括路過的不相干多數人,都能因為許男的散布行為,而獲悉林氏父子的犯罪前科。足以證明許男對林氏父子個人資料之利用,顯然是出於私怨而非基於公益,已經超過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自然不能夠因為林氏父子的前科資料可以在司法院網站查悉,就據此免除許男的刑責[3]。
總結上述,法院不會認為「法院公開判決書」這件事違反個資法,卻有可能因為人民不當散布判決內容而判斷人民違反個資法。這是兩種不同的法律評價標準,建議您在日常生活時仍請多加留意,以免觸法。
註腳
- 法操網站(2018),《【公布判決結果爭議】公開法院判決結果會侵害個資法嗎?》。
- 聯合新聞網(2018),《散布鄰居判決書 違反個資法被判刑4個月》。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