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3月9日(88)台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的說明,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自雇主的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假設警衛人員於用餐時間,仍然持續在依雇主的要求提供勞務,則該段時間必須計算為工作時間。
如在個案認定上有爭議時,建議可以與雇主進行協商釐清、向所屬企業工會反應或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文章的說明,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訴或檢舉,以維護你的權益。
我擔任工廠警衛上班時間輪班0800-1700.1400-2200兩班﹒工廠休息時間1230-1330.警衛人員1230拿餐盤回警衛室用餐執行工作﹒公司認為這小時不算工時合理嗎
這一小時依就接受公司指揮、監督執行工作,無法自由利用時間休息
您好:
參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88年3月9日(88)台勞動二字第008685號函的說明,休息時間是指勞工可以自雇主的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的時間。
假設警衛人員於用餐時間,仍然持續在依雇主的要求提供勞務,則該段時間必須計算為工作時間。
如在個案認定上有爭議時,建議可以與雇主進行協商釐清、向所屬企業工會反應或參考《勞工申訴可以保密嗎?——勞資爭議的各種申訴管道》文章的說明,向所轄勞動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訴或檢舉,以維護你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