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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2

我修繕房子~工人集體偷竊~有攝影機存証~不知道如何處理


修繕房子~工人囂張集體偷竊我家的商品


偷竊他人的東西可能觸犯刑法竊盜罪

如果工人意圖讓自己或其他人擁有物品,在沒有得到屋主的同意的情形下,把屋主的物品拿走,可能會觸犯刑法的竊盜罪[1]

遇到刑事案件可以到警局報案

因為竊盜罪是刑事案件,如果被害的民眾想要追訴犯罪嫌疑人的刑責,可以到警局「報案」,向警方表明要提出告訴,作完告訴筆錄並索取「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就是以前的報案三聯單),完成之後檢警就有調查是否有發生竊盜罪等犯罪事實的義務[2]。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民眾沒有進行「報案」、提出刑事告訴,只有「備案」,那麼就沒有提告的效力[3],實務上警察也不太會進行案件的調查。

除了到警局報案,也可以直接到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但對方到底有沒有犯罪,如果檢察官有起訴,也是由法官審判,不是當事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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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問題是否確實涉及竊盜罪,屬於個案問題,因為法律百科是共享知識的平臺,並未提供法律諮詢服務及法律服務媒合,如果真的涉及到個案,建議您諮詢律師,各法律諮詢的管道可以參考問答:《除了在法律百科網站提問與直接找律師協助以外,請問哪裡可以找到面對面法律諮詢的管道?》當中列出的法律諮詢資源、文章:《我需要找律師嗎?有什麼管道可以找律師或是尋求法律諮詢呢?(下)》所提供的管道。


延伸閱讀:
蔡文元(2022),《竊盜罪的介紹》。
曾友俞(2022),《報案的話警察一定要開三聯單嗎?》。
曾友俞(2022),《備案是什麼?查無此物》。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刑事訴訟法第230條第2項:「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前條之司法警察官。」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535號刑事判決:「又因對警界習慣上對『備案』者,通常未即時開始進行偵查程序,除非『報案』始開具三聯單予以後續偵查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