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寶分娩後是死胎,父母與寶寶沒有血親關係,因此父母無法向公司請喪假
依照勞動部(原本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1],父母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關係,是從子女出生後開始的。如果嬰兒脫離母體後是死產,父母的企業雇主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2]給予喪假。
依照勞動部(原本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1],父母子女之間的自然血親關係,是從子女出生後開始的。如果嬰兒脫離母體後是死產,父母的企業雇主不需要依照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2]給予喪假。
補充一下,懷孕23週非自願引產算是分娩,媽媽可以有8週產假,爸爸則有7天陪產檢及陪產假
依照勞動部(原本是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解釋[3],懷孕20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20週以下產出胎兒則為「流產」,不區分產出胎兒是活產或是死產。因此,懷孕23週非自願引產在法律上算是分娩。
延伸閱讀:
勞動力量(2020),《告別悲傷|勞工喪假使用說明》。
勞動力量(2020),《告別悲傷|勞工喪假使用說明》。
註腳
-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993),《台勞動二字第17859號函》節錄:「本案應否給予喪假,尚非以是否辦理出生登記及死亡登記為要件。另查父母子女間之自然血親身分關係,始於出生。故如嬰兒脫離母體後並未獨立存活 (死產) ,則雇主毋庸另給喪假。」
- 勞動基準法第43條:「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請假應給之假期及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第2款:「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六日,工資照給。」 - 勞動部(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2002),《勞動三字第0910055077號令》節錄:「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所稱『分娩』與『流產』,依醫學上之定義,妊娠二十週以上產出胎兒為『分娩』,妊娠二十週以下產出胎兒為『流產』。」
- 勞動基準法第50條:「
I 女工分娩前後,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
II 前項女工受僱工作在六個月以上者,停止工作期間工資照給;未滿六個月者減半發給。」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
V 受僱者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VI 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期間,薪資照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