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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二代夾物機被消費者開啟機台隨意跟改設定

匿名(進階會員) 刑事犯罪詐欺 2022-10-10 23:07

你好:
個人在外的二代夾物機場中,有承租一台二代夾物機給親人經營,但在10/11日在攝影機中發覺有前來消費的顧客,擅自開啟個人所承租的機器中的 投幣/設定 鎖具,疑似串改機器中的設定獲取不當利益,請問消費者的行為是否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麻煩您給予相關訊息以供參考
謝謝您的協助


提問人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涉及到擅自更改選物販賣機設定的法律問題,若提問情節屬實,顧客就涉嫌犯刑法上的「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罪。法律百科僅提供法律知識交流,並未針對個案需求進行服務,還請您尋求警察或專業律師協助:

刑法第339條之1規定簡介[1]
這個犯罪的罪名較長,法院實務上稱為「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具有幾個要件:
收費設備
白話來說,就是利用人支付一定的費用之後,就會提供對價商品或服務的機器裝置,例如商店或診所門口的投幣式搖搖馬/搖搖車、自動販賣機、測量車輛重量的地磅、投幣使用的按摩椅等等,都屬於這邊的收費設備。
不正方法
依照實務見解[2],「不正方法」是指任何想要規避應該支付的對價,而使用不合設備設置者原本所定使用規則的方法,再操縱設備來取得他人物品(或者也包含財產上不法利益)。例如用重量相同的偽幣,或者持偽造的儲值卡「騙」機器提供商品或服務,或者不當變更機器本身的設定,都屬於這裡說的不正方法。不過,如果是用真正的錢或卡片,縱使錢或卡片是透過竊盜、侵占等非法方式取得,但以後續使用的角度來說,因為使用真正的錢或卡片不違反機器設置者的意願,所以不會犯本罪。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使用違反機器設置者所定的規則的方式,而是直接以拆卸、破壞機器的方式取出裡面的東西(例如把販賣機的門整個撬開、將飲料餅乾全部取走),會構成毀損罪跟竊盜罪,而不是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罪。
竄改夾娃娃機等選物販賣機設定,會犯「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物品」罪嗎?
如提問所述,遭遇到的情形是顧客撬開娃娃機的機器設置裝置,擅自更動裡面的設定,而不是直接砸壞機器取走裡面的娃娃,這樣的情況在實務上並不罕見。
犯罪行為人可能利用各種工具撬開或打開娃娃機的操作機臺面板,將裡面的保夾金額(即消費者投到該金額之後,一定可以得到娃娃,一般多設為數百元)改成可設定的最低值10元,再大量夾取裡面的公仔或娃娃,讓臺主損失慘重[3]。而夾娃娃機屬於收費之後讓玩家可以享受夾娃娃樂趣或者成功取得娃娃的「收費設備」,擅自竄改保夾金額設定則是「不正方法」,所以這樣的行為是涉嫌犯罪的。
結論
綜合以上說明,提問人所遭遇的情形,確實有涉嫌犯罪的問題,建議可蒐集店面中的監視器錄影畫面報警處理。

註腳

  1.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1:「
    I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II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III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2.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號刑事判決:「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因收費設備僅重視使用者是否提出正確給付,只要使用者可提出正確的財產給付,收費設備即會相對應為對待給付,此時使用者是否為真正權利人,非關心重點。在此設備特性下,該條所謂不正方法應係指任何意圖規避給付對價,而以不合設備所定使用規則,操縱該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財產上不法利益。例如使用偽幣免費取得自動售物機內之物品、使用偽造儲值卡扣減儲值而免費取得物品或服務。反之,只要金錢、儲值卡為真正,不論行為人取得管道為何,因使用該金錢、儲值卡可為正確之給付,自無對收費設備實施不正方法可言。」
  3.   僅舉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桃簡字第1385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易字第1223號刑事判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港簡字第151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