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簡單回答:不會直接等於歧視,要比較普通法與特別法具體的內容才能決定。也就是說,必須等到有具體的法條文字出來,才能下結論。
說明如下:
名詞
筆者知道的法學領域中,比較少聽到「專法」這個用語。在法律領域中,比較熟悉的是「特別法」這個用語。相較於「特別法」的概念,則是「普通法」。
筆者知道的法學領域中,比較少聽到「專法」這個用語。在法律領域中,比較熟悉的是「特別法」這個用語。相較於「特別法」的概念,則是「普通法」。
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情況
當一個事實,同時符合A及B法條的描述時,法官到底應該適用A法條還是B法條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不能讓法官依自己的喜好來決定。
這個時候,「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標準就派上用場。
當一個事實,同時符合A及B法條的描述時,法官到底應該適用A法條還是B法條解決問題,需要有明確的標準,而不能讓法官依自己的喜好來決定。
這個時候,「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個標準就派上用場。
產生特別法與普通法的原因
立法者的立法內容,必須隨著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當既有的法律無法處理的話,立法者就要想,是直接修改既有法律就好,或是另外特別制定一部法律來處理。
舉例來說,派遣勞工的情況逐漸增加,派遣勞工實際受僱於派遣他的公司,而不是派遣勞工真正服務的公司,與以往認知勞工受僱於實際工作的公司不同,派遣勞工的權利應該怎麼保護,逐漸有在目前的勞動基準法以外,另外去制定派遣人員保護法的呼籲。
立法者的立法內容,必須隨著社會發展,與時俱進。當既有的法律無法處理的話,立法者就要想,是直接修改既有法律就好,或是另外特別制定一部法律來處理。
舉例來說,派遣勞工的情況逐漸增加,派遣勞工實際受僱於派遣他的公司,而不是派遣勞工真正服務的公司,與以往認知勞工受僱於實際工作的公司不同,派遣勞工的權利應該怎麼保護,逐漸有在目前的勞動基準法以外,另外去制定派遣人員保護法的呼籲。
怎麼使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
請大家特別注意,此處的「優」,不是打分數的意思,而是優先適用順序的意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具體的條文文字,參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所以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已經是判斷完成的結論。在這之前,要先去真的看完法條具體的內容後,去比較這兩個法條,判斷:
請大家特別注意,此處的「優」,不是打分數的意思,而是優先適用順序的意思。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具體的條文文字,參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6條:「法規對其他法規所規定之同一事項而為特別之規定者,應優先適用之。其他法規修正後,仍應優先適用。」
所以說,「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已經是判斷完成的結論。在這之前,要先去真的看完法條具體的內容後,去比較這兩個法條,判斷:
這兩個法條規定的「對象」、「地域」與「時間」,是不是同一件事,以及,
決定一個是普通規定,另一個是特別規定。
而判斷是不是同一件事,以及決定什麼是普通規定而什麼又是特別規定,通常是困難的所在。
而判斷是不是同一件事,以及決定什麼是普通規定而什麼又是特別規定,通常是困難的所在。
決定是普通法還是特別法的標準
或許,還是必須要從解釋法律的方法來切入——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比對兩條法律的規範範圍,規範範圍比較小的就是特別法,而規範範圍比較大的是普通法。法律的解釋方法,由於非常重要,必須另開一篇來處理了。
此外,歧視涉及平等權的理解,由於平等權屬於非常重要的課題,也必須要有另外一篇文章處理。
或許,還是必須要從解釋法律的方法來切入——文義解釋、歷史解釋、目的解釋、體系解釋——比對兩條法律的規範範圍,規範範圍比較小的就是特別法,而規範範圍比較大的是普通法。法律的解釋方法,由於非常重要,必須另開一篇來處理了。
此外,歧視涉及平等權的理解,由於平等權屬於非常重要的課題,也必須要有另外一篇文章處理。
衍生閱讀:
劉立耕(2018),《什麼是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以刑事法為例》。
法操司想傳媒(2018),《【婚姻平權】為什麼不能立專法?從專法的制度目的談起》。
Gabrielle Yang(2016),《基於「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所以同性婚姻立專法比修民法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