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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0

有關檢察官偵查期限


想請教各位前輩,檢察官偵辦案件時;是否有規定期限?
例如當有人向地檢署或是向警方提出刑事告訴時,此時受理案件的檢察官必須啟動偵查程序,當然可能因為案件的單純度或是複雜度的不同,而會影響到進度。但是是否有相關規定,例如在院方時,就有速審法,但是當案件在檢方時,是否也有類似的規定?


匿名(認證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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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7 09:25

誠如提問內容所述,檢察官辦案可能由於案件的單純度或複雜度不同而影響辦案進度。因此,無法訂出限期多久必須結案的規定。法務部訂定了《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所採取的措施,在於防範檢察官把案件擱置不辦,並非訂定結案期限。舉例來說,偽造文書案件需要把涉案文件送交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期間,檢察官無法進行下一步調查。如果取得鑑定結果後擱置不辦,就會影響辦案進度。該要點第5點便規定在收到鑑定報告書後便須儘速指定時日進行偵訊作業。假如ㄧ次偵訊未能結案,即須儘速再指定下一次偵訊時程,不容稽延。又依該要點第33、34、35點規定,辦案應當接續進行,如有超過二個月以上未進行的情形,就要稽催承辦檢察官注意,並由檢察長催促迅速結案。該要點內容甚為詳盡,如需深入了解,可鍵入其全名,上網搜尋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