誠如提問內容所述,檢察官辦案可能由於案件的單純度或複雜度不同而影響辦案進度。因此,無法訂出限期多久必須結案的規定。法務部訂定了《檢察機關辦案期限及防止稽延實施要點》,所採取的措施,在於防範檢察官把案件擱置不辦,並非訂定結案期限。舉例來說,偽造文書案件需要把涉案文件送交專業機構進行鑑定。鑑定期間,檢察官無法進行下一步調查。如果取得鑑定結果後擱置不辦,就會影響辦案進度。該要點第5點便規定在收到鑑定報告書後便須儘速指定時日進行偵訊作業。假如ㄧ次偵訊未能結案,即須儘速再指定下一次偵訊時程,不容稽延。又依該要點第33、34、35點規定,辦案應當接續進行,如有超過二個月以上未進行的情形,就要稽催承辦檢察官注意,並由檢察長催促迅速結案。該要點內容甚為詳盡,如需深入了解,可鍵入其全名,上網搜尋讀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