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借錢給勞工,可以約定按月扣薪償還
雖然老闆依法不可以隨便扣發工資,要全額發給勞工[1],但勞工如果有向老闆借錢,而且雙方當初也同意每個月從薪水中扣一部分來清償,這時候老闆可以依約按月扣薪,沒有違法[2]。但如果雙方沒有約定要每個月扣部分薪水來還錢,老闆事後卻任意扣員工的薪水,可能已經違法[3]。
附帶一提,公司其實不能隨便借錢給任何人[4],包括員工,但是考量到員工與公司的依存關係,公司可以例外用預支、借支薪資的方式借錢給員工,並約定從員工的薪資中扣除借款金額[5]。
按月扣薪在員工自請離職後,雇主可以要求員工清償全部借支
當雙方約好每個月扣薪還錢,員工卻自己離職了,也就是員工無法繼續扣薪按月清償,這時候就有法院的實務見解認為,雇主可以請求員工一次清償全部的借支[6],以保障雇主的權利。但同樣地,如果勞雇雙方當初沒有約定要按月扣薪,或借了又還還了又借,到底欠多少錢有爭執,甚至員工是被迫離職[7]的(例如老闆違法損害員工勞權,員工不得不離職),此時老闆還要求員工一次清償,可能就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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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回答僅供參考,老闆沒有全額給付工資是否違法,會依實際個案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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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黃蓮瑛、温晴方(2020),《公司可以借錢給員工嗎?——公司出借資金應該注意的事項》。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 勞動部勞動條2字第1040027481號書函(2015/11/11):「勞工積欠雇主借款或其他款項,勞雇雙方若約定合意按月自薪資中扣除一部份以為清償,尚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 公司法第15條第1項:「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一、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二、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 經濟部(68)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1979/11/17):「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0年度勞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以該事實發生時為債務之清償期者,應認該事實發生時或其發生已不能時,為清償期屆至之時。本件兩造約定上訴人積欠被上訴人之借款債務,應自上訴人每月薪資按月扣5,000元或10,000元為清償,已如前述。依此可認,兩造就上訴人之借款債務,係約定於預期不確定事實發生時(即薪資債權按月發生時)為履行。惟衡諸該借款債務清償期之約定,因系爭勞動契約已經兩造於109年7月29日合意終止,該事實已確定不能發生,應認該借款債務之清償期已經屆至。且被上訴人主張以其對上訴人之消費借貸債權30,760元,與上訴人可請求之109年7月份薪資債權10,141元相抵銷,係本於勞雇雙方之約定,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但書規定,尚非法所不許。」
- 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