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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5

公司有多位同事先確診,我也確診COVID-19,是否算是職業災害?無法上班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匿名(認證法律人) 勞動‧工作職業災害 2022-11-07 06:47

一般公司行號(非醫療機構)有多位員工陸續確診COVID-19,這樣員工確診是否算是職業災害?員工需要居家隔離且無法工作,可否請領職業災害給付?

有看到勞動部勞保局的「確診COVID-19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保險事故有一項是「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不知道勞保局是否以這個標準來判斷是否為職業災害。
https://www.bli.gov.tw/0106785.html


您好:

針對您的情形,首先,只要您是於參加保險有效期間確診罹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即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請領普通傷病給付[1]

至於職業災害給付,勞工保險局已公告擴大認定職業災害認定標準,於非醫療機構之工作場所染疫亦可申請職業災害給付[2]。不過依照「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所謂「職業傷害」與「執行職務」應具有因果關係[3],所以職業傷病給付申請書中「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之選項,確實是勞保局認定因果關係的判斷標準之一。若您不具有該選項之情形,建議您申請時提供更多佐證資料(例如:與確診者接觸說明),這關係勞保局是否認定您的情形符合職災給付的請領要件。

註腳

  1.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2.   勞動部(2021),《勞保被保險人確診COVID-19,得請領勞保相關給付。》。
  3.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3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者,為職業傷害。」
 
匿名(認證法律人) 2022-11-13 01:05:09
謝謝您的說明,您有提到「確診前14日內實際工作地點有無發生2個以上確診病例(包含同事、客戶等)之群聚事件」只是判斷標準之一,我想不是每個案子符合這項條件就直接算是職業災害,還是需要每個案子個別判定。 謝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