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以下稱謂(A)君﹒向他人以下稱謂(B)君提出僞造文書經檢察官偵辦終決判決書理由是A君在另案曾經認定是本人簽名事後確說不確定B君不起訴,現B君反向A君提巫告罪請問A君巫告罪會成立了嗎?
所述情節,A以自己所作的事情(另案認定是本人簽名)反而指為B偽造文書,如果具有誣陷B的故意,參考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60號判例,可能會成立誣告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