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所述經過情形,是否雙方互毆,彼此各執一詞,似乎都無證據。驗傷單只是診斷書,不能證明是誰打人。所以如提問者結尾的話,後續就是先調解看看了。
源頭是這樣,五月有一天我父親在老家附近被一個地方列管人士拿磚塊砸頭,那個人有吸毒竊盜等,當時我父親制止他竊盜的行為他可能驚嚇到所以跌倒然後憤怒衝向我父親隨手拿磚頭砸,父親見狀馬上騎車逃走但還是有被砸到,馬上跑回來家裡訴說被打,當下我請父親報警然後我先去案發現場與警察會合,父親隨後跟上,因為我怕嫌犯會在有攻擊父親的動作所以請父親跟在我後面一段距離,當我到現場後看到嫌犯我說你剛剛毆打我父親我們有報警了警察馬上來,他可能聽到就想逃跑剛好父親也過來了他就朝向父親的方向跑過去,我立即拿出辣椒水嚇阻他別跑,當下覺得他要打我爸這時警察也來了,然後了解情況跟我們說去驗傷然後6個月內可以提告傷害之後就請我們離開現場。後來7月的時候我們接到派出所的電話說對方要告我們傷害……他有去驗傷說我們拿鐵條打他,我們這邊也有驗傷單所以也提告,但對方是由嫌犯的父親來提告然後筆錄也亂七八糟,事發地點完全亂講,最尷尬是現場沒有監視器證明對方毆打父親,所以兩方都沒有證據證明誰出手,只是都有驗傷單,在筆錄我們也說沒有出手要出手何必報警,直到11月我們接到檢察署電話說對方有意願要和解所以幫我們送調解,這樣後續就是先調解看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