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資金需求,經某公司以所謂的(商品貸)取得38萬元,分50期攤還(50個月)月繳金額為10450元。
問題一:10450×50=522500
以上是否為超過法定之利率?
問題二:當時是用購買商品為名;用那商品來做實質上之放貸行為,所謂的商品,從未出現,此行為,是否可能涉犯何種刑責?又放貸公司經查其所登記可從事業務項目中,並無登記可從事融資,放貸之業務。唯一勉強可以有所關聯的是租賃業務,個人認知是:即便如此,應也不能不將商品交付與借貸人。而融資,放貸之類業務,應屬特許項目,非一般租賃或是自稱融資公司之公司,即可從事之業務。以上,煩請釋疑,深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