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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0

有關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解釋

高峰(進階會員) 其他其他 2022-11-19 10:11

按國有財產計價方式第二點之內文為:
國有財產估價之標準,應參考市價查估,「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之價格。」
此案乃係(抵稅地)之國私共有土地持分人,以(專案讓售)申辦,並經報部核准,進入估價流程,然因計價方式中之文意,有其模糊不明,其中尤以「所稱市價,指查估國有財產價格(當時)之市場價格。」內所稱(當時)係指何時?
因該筆土地由私人產權轉為中華民國為所有權人之過程中,必然流程應為國稅機關要求繼承人繳交遺產稅-繼承人無力繳交-行政執行署依職權扣押該標的-轉為價金-回到國稅機關-成為國有財產。上開所有權移轉過程中,國有財產署必然為其中環節之一;則條文中所稱(當時)是否可以認其為產權移轉之時?亦或是申辦之時?或為估價之時?為(當時)?懇請撥冗解釋;並附以:函,釋,判例等相關法源依據,感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