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在國外犯罪依法應受處罰的案件,如果已經起訴,時效便停止進行。由於被告會被通緝,法院便無法審判。假設以30年時效的案件為例,依照刑法第83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的規定,如果被告經過40年後還沒回來的話,就無法追究了。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作出免訴判決。
本人是一名高中生,進行自主學習時遇到一些問題,但教導我的公民老師回答不了我的問題所以在這裡尋求幫助
刑法第9條:「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也就是說根據刑法第7條:「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限。」所規範之罪行在國外經過審判與執行後我國依然保有刑事上的追訴權。
那麼,根據刑法83條第一項:「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是否國外法院的起訴也符合此項法規的條件?如果符合,是否在審判結束後追訴權之時效會繼續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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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在國外犯罪依法應受處罰的案件,如果已經起訴,時效便停止進行。由於被告會被通緝,法院便無法審判。假設以30年時效的案件為例,依照刑法第83條第2項第2款及第3項的規定,如果被告經過40年後還沒回來的話,就無法追究了。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規定,作出免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