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個台灣某老牌電視盒的不良設計在未事前通知(包括在說明書中)、未取得我同意的情況下,擅自格式化我的隨身碟,造成數位資料遺失〔1〕。該電視盒已成為資料遺失事件的證據之一,並且我已將它斷網,免得系統更新會讓證據消失。電視盒退貨期限為11/29 24:00,並且我打算在資料遺失問題解決後辦理退貨。
〔1〕:因為那應該是快速格式化,所以理論上應該有專家可以復原資料。
解決資料遺失問題的所需時間可能會超過退貨期限。
所以我想向各位請教,我是否能夠跟客服協商,請他們透過購物網系統留下可讓我截圖留證的、延長退貨期限的電子書面承諾,讓雙方有更多時間協商如何解決這個資料遺失問題,也讓我可以保留作為證據的電視盒直到問題解決為止,並且避免會消耗雙方更多時間和精力的法律程序?
另外,請問哪些法條可以支持這種賣方做出的退貨期限延長承諾記錄,具有法律效力?
在此十分感謝任何點進來並且參與討論的人。
P﹒S﹒ 就我所知,法律上已存在猶豫期可以延長超過7日的情況:請google「解約資訊揭露不清,鑑賞期可延長4個月 - 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