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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2

我自己送印幾本的小冊子,必須送存國家圖書館嗎?

匿名(認證法律人) 其他其他 2018-12-08 10:16

我把我的創作送到印刷廠送印,印刷幾本,想之後有機會自售、寄賣或是送給其他人。
請問我印出來的的作品,一定要送國家圖書館嗎保存?


答案是:目前只要是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或數位媒體等出版品與網路資源,出版的人就有義務要把出版品送存給:國家圖書館與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

如果出版的人在發行出版品之後,經過國家圖書館通知在一定期限內寄送卻還是不寄存給國家圖書館的話,出版人還可能會面臨出版品定價10倍的罰鍰,以及連續處罰到寄送為止。

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法律層次的依據:圖書館法
出版人送存出版品義務的法律依據,是圖書館法的第15條[1]、第2條[2]與第18條[3],請感興趣的讀者詳細閱讀條文文字。
國家圖書館自己行政規則: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
除了法律層次的圖書館法,還有國家圖書館在2014年訂定的「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4]」。這個要點在法律上的地位,是行政規則,是國家圖書館自己的內部規定。
其中第3點列出了不納入送存範圍的出版品,像是沒有實質內容的商品目錄、連續發行的藝文活動資訊表以及網路文獻、線上資料庫等[5]
同要點的第5點,則對送存的時間有所規定,要求圖書、視聽資料與數位出版品等,應該要在發行後30日內送存;期刊報紙則應該在發行後的14日內送存。
 
衍生閱讀:
國家圖書館(n.d.)。《法定送存》。

註腳

  1.   圖書館法第15條:「
    I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II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III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2.   圖書館法第2條:「
    I 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理、保存及製作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
    II 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
  3.   圖書館法第18條:「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4.   要點全文,請至國家圖書館電子書刊送存閱覽服務系統(2014),《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超連結網址點下去是pdf檔案,共6頁,請關心這個問題的讀者,親自閱讀內容。
  5.   國家圖書館全國出版品送存要點第3點:「全國出版品之送存以公開出版者為範圍,下列出版品不納入送存範圍:
    (一)不具實質內容之筆記書、日記簿、行事曆、家計簿、商品目錄、展覽目錄、價目表、商品說明書等。
    (二)連續發行之藝文活動資訊表或摺頁、博奕類報紙。
    (三)網路文獻、個人數位文件檔案、電子佈告欄、電子郵件、電子廣告促銷資料及其他通信聯繫之文件、各類軟體、搜尋引擎、線上電腦遊戲、線上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