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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6

大法庭制度將統一法院的不同見解?

匿名(認證法律人) 法律入門法律原則 2018-12-09 13:19

大法庭制度規定在哪些法令中呢?將於何時正式生效?
大法庭是屬於民、刑、行政庭之外第四種類型嗎?具體會如何運作,以達到廢除判例、決議的效果?


關於大法庭制度,相關規定散見於法院組織法、行政法院組織法中,這兩部法律修法進度至2018年12月7日已經三讀通過,並於2019年1月4日公布,即將在公布後6個月開始實施。
大法庭制度並非民、刑、行政庭之外的第四種類型。準確的說,大法庭並不是常設的審判庭,而是任務編組,有需要時才會把大法庭請出來。依照不同的類型,最高法院民事、刑事跟最高行政法院都設有大法庭[1]

以下,參照司法院網站新聞稿,本文謹將大法庭具體運作的重點略述如下[2]

為使大法庭聚焦解決法律爭議,明定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
為使大法庭能發揮確保終審法律適用一致,及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明定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下稱各審判庭)提案予大法庭之類型,包含:(一)歧異提案、(二)原則重要性提案。
因為當事人為訴訟程序的主體,為周全對當事人程序參與權之保障,因此規定當事人可以促請受理案件的各審判庭,行使歧異提案之職權。
於大法庭言詞辯論終結前,如涉及之法律爭議已無提案之必要,提案庭得以裁定敘明理由,撤銷提案。
大法庭是終審法院中之功能性任務編制,以「裁判法律爭議統一法律見解」為任務之法定裁判機關,其裁判活動為終審訴訟程序之一部,亦採合議審判。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成員分別為11人、11人、9人。
大法庭之程序:包含言詞辯論、強制由律師代理或辯護、必要時可以徵詢專家學者意見等。
大法庭之裁定:大法庭就提交案件之法律爭議作出中間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應有拘束效力。修法後明定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然而,大法庭所為之裁定,並不具通案之法規範效力,倘日後受理他案之審判庭認大法庭裁定所採見解不合時宜而擬變更,仍可以循歧異提案模式提請大法庭裁判。
廢除判例選編及變更制度。

註腳

  1.   一起讀判決(2018),《大法庭如何統一法律見解》。
  2.   司法院(2018),《司法院「大法庭新制介紹」發布記者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