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例需視後座者和駕駛人是什麼關係,而有所不同
若機車駕駛人和後座者間存有旅客運送契約[1]
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2]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3]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
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債務不履行的契約責任,駕駛人可以依民法第227條[2]規定,主張自己是出於不可歸責事由才發生事故,藉以免責。另外,如果是屬於免費乘載的情形,依民法第220條[3]規定,應將不可歸責的事由,從輕酌定。
若駕駛人和後座者沒有契約
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4],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
則後座者若對駕駛人主張侵權行為,駕駛人可以依民法184條規定[4],主張自己沒有過失,藉以免責。
若車禍的發生後座者也有過失
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5],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減輕責任。
則除了上面兩個法條外,還可依民法第217條[5],主張被害人與有過失,藉此向法院請求主張減輕責任。
其他
由於駕駛人均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法律規定[6],後座乘客也在保險範圍,駕駛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後座者,來使自己負擔的賠償責任減輕。
由於駕駛人均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依法律規定[6],後座乘客也在保險範圍,駕駛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給後座者,來使自己負擔的賠償責任減輕。
註腳
- 民法第 654 條以下參照。
- 民法第227條:「
I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II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 民法第220條:「
I 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II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 民法第 184 條:「
I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II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217 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3條:「本法所稱汽車交通事故,指使用或管理汽車致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