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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1-23

學生私下跟老師借款後避不見面

匿名(一般會員) 基本人權‧政府基本人權 2022-12-09 12:12

學生私下跟老師借款後,避不見面。
先生將此事告知我後,先生不願追究
我與先生溝通後,由我出面來詢問學生。
因欠款學生完全封鎖聯絡方式,故我使用LINE 傳送訊息向第三人詢問可否代為聯絡欠款同學,因第三人與欠款人之間為好友關係,第三人知悉傳訊息人為師母且也同意代為傳達。
不久,欠款學生及傳達的學生向學校提出申訴,內容大概是訴求:請學校禁止老師或師母再連繫她們,因她們覺得被騷擾。
承辦人員通知老師先行做文字說明,並拒絕透露申訴人及申訴內容,隨後召開性平會。
請問:事屬私人欠款,學生並無被「處份」⋯之情事。然學校未依照學生申訴辦法逕行召開性平會,有無不法?召開性平會後,因申訴內容為私人欠款、及故意在申訴內容裡編造本人以自殺威脅,而使老師不得不向她討回欠款。委員會認定內容為私人欠款及校外人士(師母)做出停止評議。
但事涉欠款及對個人不實指控,雖性平會停止評議,先生及本人可以對學校承辦人員及其主官、學生主張討債權益及名譽受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