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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印日期:2024-12-25

臨時叫修上班加班怎麼算


請問,休假日已休假狀態,臨時公司聯絡叫修處理,工作處理約1小時,這樣出勤加班怎麼算。謝謝


因為不太確定提問人當天是放哪一種假,以下簡單舉出常見的假日型態,並說明在不同假日出勤的加班費:

例假日

勞動基準法規定每7日要讓勞工休息2日,1日是例假,另1日是休息日[1]。例假日是不能隨便加班的,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狀況這三種非常特殊的狀況(例如因應Covid-19疫情,物流業配合加班供給民生物資[2]),雇主才可以要求勞工在例假日出勤[3]

如果公司在例假日要求勞工出勤,要加倍發給工資,即使只出席1小時,公司也要至少給滿1日8小時的工資[4]。除了加倍的工資,事後還要讓勞工補假休息[5]

休息日

公司得到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以及勞工個人同意後,可以讓勞工在休息日出勤[6]

如果在休息日工作1小時,休息日的加班費是前2小時,每小時給平日時薪的3/4以上[7]。如果在休息日出勤後,也可以經過勞雇雙方的同意,換成補休[8]

法定假日(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

除了每週的例假和休息日,如果當天是國定假日[9]或勞工已經請了特休[10]放假,但後來雇主徵得勞工的同意,或因為季節性的關係有趕工必要並得到勞工或工會同意,雇主也可以要求勞工在國定假日或特休出勤[11]

國定假日和特休出勤,公司也要發加倍的工資[12],所以一樣是不論實際工作多久,即使只工作1小時,公司都要發給1日8小時的工資;或是在休假工作後經過勞雇雙方同意改成補休[13]

可以利用政府的加班費試算系統

勞動部有建立「加班費試算系統」:https://labweb.mol.gov.tw/
有需要的勞工也可以前往網站,填上自己的工資和時數來試算加班費。

 

延伸閱讀:
林大鈞(2022),《在不同類型的假日出勤,如何分別計算工資?》。

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2.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100130312號函(2021/5/17):「一、查『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制措施提升,短期民生物資需求激增,相關廠商為配合民生物資需求趕工生產,物流、通路商配合即時運送、供應等,除一般平日、休息日或休假日之加班規定外,尚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4項及第40條有關『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情況下的特殊加班規定。」
  3.   勞動基準法第40條:「
    I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II 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4.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39675號函:「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此乃因勞工於假日工作,即使未滿八小時,亦已無法充分運用假日之故,與同法第三十二條延長每日工時應依第二十四條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成或加倍發給工資,係於正常工作時間後再繼續工作,其精神、體力之負荷有所不同。」
  5.   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但書。
  6.   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7.   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8.   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雇主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9.   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10.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2項:「
    I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II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11.   勞動基準法第39條:「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12.   勞動基準法第39條中段。
  1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2字第037426號函(1998/8/31):「查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工於休假日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勞工於休假工作後,勞雇雙方如協商同意擇日補休,為法所不禁。但補休時數如何換算,仍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