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在DCARD上看到兩篇文章
"妳真的很扯" 及 "關於帶男友, 我是室友本人"
有四位女大生一同租屋
室友A, 室友B, 事主C("妳真的很扯"PO文者), 事主D("關於帶男友, 我是室友本人")
四位女大生一同承租房子, 並事先立下公約 "可以帶男友回住處過夜"
事主C有男友(現已是前男友)期間, 會於假日帶男友到租屋處過夜
事主D近期則幾乎天天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
因此事主C心生不滿, 發文譴責事主D, 後續事主D也發文回應
閱畢兩篇文章, 及底下各種留言, 想請問以下幾個問題:
1. 無論當初"可以帶男友回租屋處過夜"是否有白紙黑字契約
事主C"假日帶(前)男友"與事主D"幾乎天天帶男友", 是否都算是無違約?
2. 如果事主C不滿事主D天天帶男友, 想更改承租人間約定
是否要四位承租人都同意才能更改?
還是只要一人不滿即可更改? 更改次數有無上限?
3. 承租人間的生活公約, 具有法律效益嗎?
如有違反可報警處理或者法院見嗎
4. 無論生活公約如何, 事主C不滿事主D天天帶男友
有無任何法源依據規定事主C能將事主D男友驅離, 甚至要求事主D一併搬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