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問人您好:
公司是否一定要發年終獎金、年前離職能否領年終獎金這兩個問題,都涉及年終獎金的性質屬於「恩惠性給與」或「工資」。
「恩惠性給與」是指雇主出於嘉獎或體恤員工等動機而單方面發放,並非員工付出勞力工作的對價(例如年資獎金、進修補助);「工資」顧名思義則是員工付出勞力所換來的、通常可期待會領到的報酬(法律上的說法是「具有勞務對價性的經常性給與[1]」)。
如果年終獎金具有工資的性質,公司就有義務要發放。但這通常須個案判斷,無法一概而論,可能會涉及工作規則、團體協約,或當初到職時簽的勞動契約內容,如有個案需求,建議諮詢專業律師。
關於年終獎金的詳細介紹,以及公司可否因為沒賺錢就不發年終、新進員工可否領年終等其他相關問題,可參考法律百科網站上的文章:郭柏鴻(2023),《老闆可以不發年終獎金嗎?剛到職或年前離職也可以領嗎?》。
註腳
-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