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做家事可以請對方賠不能工作的損失
雖然家庭主婦在家從事家務勞動,並未領有薪資,但多數實務見解認為家務勞動是有經濟價值的,肯定家庭主婦對於家庭的貢獻,而認為當家庭主婦因為車禍而無法從事家務勞動事務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不能工作的損失[1]。
會以基本工資計算不能工作的損失
但因為沒有直接領薪資,因此,多數實務見解都會以主管機關公布的基本工資,來計算家庭主婦不能做家事,對方要賠多少錢[2]。
相關說明請進一步參考:杜昀浩(2022),《車禍後,家人照顧的成本算看護費嗎?家庭主婦/主夫受傷不能做家務能請求賠償嗎?》。
註腳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6號民事判決:「甲○○生前並未就業,雖無現實收入之具體資料可資審認,惟審酌現今家庭中,若無家庭主婦為煮飯、洗衣、清掃、看家、購物、育嬰等家務工作時,須另僱佣人代勞,故甲○○於家中處理家務及照顧孫兒之勞動能力,不妨以另僱一傭人代勞而支出之報酬予以評價。參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台勞動二字第0四五0一三號函公告:一般勞工之每月基本工資為一萬五千八百四十元,應屬合理。」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0年度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丁○○車禍前雖為全職家庭主婦,並無其他工作收入,然參酌『家務有給制』之精神,丁○○從事家庭內勞動之活動,仍應對其價值予以適當評價,且考量其因受傷無法為家事勞動時,該部分工作仍需僱人執行,或由其他家人、親屬代為執行,參照前開最高法院判決意旨所示『基於被害人家人、親屬身分關係之恩惠,不能加惠於加害人』之原則,即使該部分勞務由丁○○其他家人或親屬代為執行,仍應認其受有減少工作收入之損害,始符公平原則。是依108年度勞工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計算,丁○○主張其受有共計138,600元(計算式:23,100元×6月=138,600元)不能工作之損失,自非無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