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80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基於配偶的身分關係,您有拒絕作證的權利。如果收到檢察署的傳票,您在報到應訊時,可以表明立場。
消費糾紛,老闆態度很囂張,我是消費者,先生情緒忍不住,跟對方順口說了 「你現在是在神奇蝦小」(鄉下人講台語),對方直言要告他,我也很傻眼這樣,這句也算公然侮跟有恐嚇他了嗎?因為對方店只有我的資料,於是警察局發文證人通知書,要我去當證人,店家有錄音錄影。但我已拒絕證言權利沒去,警察說那他只好,直接送法院那邊要我在等通知(因該指傳喚我去當證人)要我指證那個是誰跟他的資料,因為對方要告公然侮辱加恐嚇。
我能不當證人嗎?
因為那是我的先生我的家人。
對方不清楚那個人是我的誰
因為我們是去店裡老闆不在店
是店員打電話給老闆
我們是透過通電話的方式起消費糾紛
我並不想指證他是我先生
請問這樣到時候我收到法院那邊的公文
要傳我去當證人
我要怎麼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