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將房子交給別人居住、使用,沒有收房租,這種可能發生在親人或好友間無償使用後返還的情形,法律上認為出借房子的貸與人和居住的借用人之間成立了「使用借貸關係」[1]。
至於提問人提到從未跟弟弟打任何契約,在使用借貸的情形,房子交給對方時,契約就成立了[2],即使沒有任何書面的租約,也不影響使用借貸契約的成立。
即使沒有書面契約,借用房屋的人仍要依法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的程度好好保管房屋[3],並且要依照約定的方式或房屋的性質使用房屋[4]。如果對方沒有好好保管房屋,導致房屋毀損的話,就可以要求對方賠償損害[5];例如借用人爬上廚房流理臺想要關窗戶,不小心把流理臺弄壞,就算是沒有好好保管房屋的人為破壞,可以要對方賠償[6]。但如果對方依照通常方式使用房屋,是在正常居住使用的狀態下壞掉的,對方就不用負責維修[7];例如借用的房子是屋齡較高的老舊木造平房,即使有注意維護,也可能會因為風吹雨打、自然毀損漏水,此時就不能要求對方賠償修繕費用[8]。
因此,房屋壞掉的修繕責任歸誰,會因為對方有沒有依照房屋性質、是不是用通常方式使用而定,無法一概而論:如果對方沒有依照通常方式好好保管、使用房屋,就要依法賠償;反之,如果是正常居住使用,則是屋主自己要負責修繕。
註腳
- 民法第464條:「稱使用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而約定他方於無償使用後返還其物之契約。」
- 使用借貸契約是一種「要物契約」,當事人一方將物交付他方時,契約就成立,不一定要有白紙黑字的契約。關於要物契約的說明,可以進一步參閱:楊舒婷(2022),《契約就是白紙黑字嗎?法律上為什麼要區分「要物契約」、「諾成契約」、「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 民法第468條第1項:「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 民法第467條第1項:「借用人應依約定方法,使用借用物;無約定方法者,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
- 民法第468條第2項本文:「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 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簡字第2914號民事判決:「二、被告方面:……3、廚房流理台係因被告於2、3年前站在上面關窗戶時不慎損壞,當時被告曾表示欲修繕,但原告說不用,他會自己處理。……四、法院之判斷:……1、就廚房流理台設備毀損部分:被告甲○○既自承上揭廚房流理台設備係其於2、3年前不慎毀損之情事,其就上揭廚房流理台設備之使用顯然欠缺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依前開民法第468條第2項規定,被告甲○○自應就廚房流理台設備之毀損負損害賠償責任。」
- 民法第468條第2項但書:「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0號民事判決:「原告雖主張被告乙○○居住使用系爭中正路133號房屋,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未予適當之修繕,致經年累月下雨漏水,造成天花板腐蝕,乃依上揭法條之規定請求被告乙○○賠償修繕費用197,500元云云,然查:系爭中正路133號房屋為雜木構造平房,屋齡已逾60年,……依一般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木造平房歷經長達60年之風吹雨打及正常居住使用,縱經注意維護,亦難免因屋齡老舊而出現一定程度之折損,經本院勘驗現場,原告所稱房屋天花板腐蝕漏水之情形(如本院卷第180頁所攝現場照片),應係由於木造平房之結構性質,在正常居住使用多年之情形下,因屋齡陳舊所導致,尚難認為係因被告乙○○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所造成,……請求被告賠付修繕費用197,500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