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不清楚實際情況,先簡單回答: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
先判斷是不是「恐嚇[1]」
行為人對惡害告知的內容有認識,並做出恐嚇行為。
從被害人對惡害內容的主觀感受判斷,達到社會上一般人會覺得害怕的程度[2]。
發生爭執不一定會成立恐嚇取財罪
您在問題中提到「發生爭執」和「說難聽話」,如果社會上一般人不會因為爭執內容感到害怕,就不會成立恐嚇,也就不會成立恐嚇取財罪。
註腳
- 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上易字835號刑事判決。
- 詳細可參考法律百科文章:《什麼是恐嚇取財罪?》。
- 刑法第34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