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公告的「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1]」中有規定連假、補行上班日,原則上是規範政府機關用的[2]。如果是私人企業,就會交由勞資雙方協議,如果有經過工會或是勞資會議同意,那摩私人企業就可以在工作規則中公告連假、補班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因此,如果企業經過工會同或是勞資會議同意,在工作規則中公告上班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那麼就是休息日與工作日對調,「補班日(2/18)」是正式的工作日,「調整放假日(2/27)」則為休息日。
回到提問,如果員工在補班日(2/18)~調整放假日(2/27)中間離職,補班日是工作日,員工需要正常出勤。
延伸閱讀:
1 湯官翰(2019),《一般公司企業可以直接適用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嗎?》。
2 法律百科(2019),《私人企業一定要遵守人事行政局公告的「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嗎?日曆表公告彈性放假,另外擇日補行上班,請問私人企業一定要配合辦理嗎?》。
3 臺北市政府勞動局(2019),《如若人員補行上班後,但在彈性調整休假日前離職,該日補行上班是否依休息日加班計算?》。
註腳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局(2021),《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 政府機關調整上班日期處理要點第2條:「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