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方如有違反XX條所示約定,致甲方對於第三人(即某XXX地段XXXX地號土地之買受人) 應負違約或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之責(包含但不限於契約解除、給付不能、不完全給付或給付遲延), 乙方應連帶賠償甲方所受之損害。 因為跟別人簽訂契約 請律師幫忙寫的 不過經解釋後還是有點不了解 想請各位幫忙解釋上面的意思 盡量白話一點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