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網:http://www.legis-pedia.com
列印日期:2024-12-22

老舊公寓共用排水管線漏水

匿名(一般會員) 房子‧土地‧鄰居和鄰居的關係 2023-02-16 11:03

請問老舊公寓共用排水管線經專業測量人員檢驗後確認為共用排水管線漏水,漏水所造成的財務損失該由誰來承擔!


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的修繕費

如果漏水位置是在共用部分或約定共用部分[1],而且漏水不是因為特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行為所造成的,而是出於管路自然老化脆裂或天災等原因導致破損,那麼原則上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必須負責處理[2]。此時維修或抓漏費用就是由公寓的公共基金[3]支出,如果沒有管理費或公共基金,則這筆費用就要由各個區分所有權人按照共有法律關係所擁有的應有部分比例,計算後進行分擔[4]

管委會、管理負責人不修繕怎麼辦?

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依法有修繕共用部分的義務[5],假如管委會不處理,第一種作法是替換管委會、選擇適任的管理委員與管理負責人;如果真的無法選出適任的代表,提告請求管委會進行修繕也是一種辦法[6]

假如共用部分的問題迫在眉睫,無法等候更換管委會、負責人或提告請求處理(例如嚴重漏水,必須立即處理),實務上也有由住戶先行墊付處理,再訴請管委會償還款項的案例[7]

如果管委會怠於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導致漏水,進而造成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的財產受損,可以請求管理委員會賠償[8]

但人為損害,由該住戶負擔

但如果共用排水管是人為因素造成損害,例如某住戶使用不當、蓄意破壞造成的,這時候修繕費用就由該住戶自行負擔[9],而不是要求管委會或全體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延伸閱讀:
鍾秀瑋(2022),《樓下鄰居說他家漏水,要我負責出錢維修,合理嗎?--談公寓大廈抓漏與維修費用的分擔》。
張學昌(2022),《公寓大廈公共區域毀損,是管委會還是住戶要負責修理?費用如何分擔?該負責的人不處理怎麼辦?》。

註腳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6款:「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四、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及不屬專有之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
    六、約定共用部分: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經約定供共同使用者。」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8條第1項:「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其來源如下:
    一、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
    二、區分所有權人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繳納。
    三、本基金之孳息。
    四、其他收入。」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
  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2款:「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二、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0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及前條規定,於管理負責人準用之。」
  6.   參考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橋簡字第228號民事判決
  7.   參考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107年度基簡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8.   民法第544條:「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817號民事判決:「登峰造極管委會既違反其對系爭大樓共有部分之修繕義務,且致甲○○所有系爭房屋發生漏水,其處理委任事務顯有過失,並已不法侵害甲○○之權利至明。則甲○○依侵權行為及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登峰造極管委會就其所受損害負賠償責任,自無不合。……從而,甲○○依侵權行為及委任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登峰造極管委會賠償因房屋滲漏所造成室內裝潢毀損之損害於96,450元之範圍內,自應准許。」
  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但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