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一開始是考量到停車場以往給予民眾的印象,多為光線陰暗、無人管理,遇到突發狀況時也較無路人給予協助,而女性在停車場也較易遇到危險,因此在光線明亮處、管理室周遭設置女士專用停車格,這是政府機關的美意喔!
而孕婦、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則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而設置的喔!
如果所有身分都設立了優先座或是專用停車格,「優先」似乎就失去意義了,因此還是必須依照事實需求或是法規訂定較為妥適。
部分停車場會在停車位上特別設立「女士優先停車區」的告示牌,或例如捷運車廂內有設立「親子優先座」。
請問這是基於什麼原則/法律下,才訂定的規則呢?
那可以設立「長者優先停車區」或「男性優先座」嗎?
最一開始是考量到停車場以往給予民眾的印象,多為光線陰暗、無人管理,遇到突發狀況時也較無路人給予協助,而女性在停車場也較易遇到危險,因此在光線明亮處、管理室周遭設置女士專用停車格,這是政府機關的美意喔!
而孕婦、 育有六歲以下兒童者之停車位,則是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33-1條規定而設置的喔!
如果所有身分都設立了優先座或是專用停車格,「優先」似乎就失去意義了,因此還是必須依照事實需求或是法規訂定較為妥適。
雖然「停車場法」及「大眾捷運法」並沒有針對婦女與親子的優先權益作成明文規定,但是根據立法院於2011年通過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1]」及2014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使得這兩個公約具有國內法的效力,所以對於各級政府機關都有拘束力,當然也包含捷運局、交通單位在內,時常作為他們的施政標準。
另外,我們也可以在憲法第7條[3]以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4]發現「保障人民平等」的意涵,使得政府機關在安排各種政策時,都必須針對婦女或親子的特殊境遇(例如:懷孕生理期之不便利、孩童不耐久站等),作出較為不同的考量。
至於可不可以設立「長者優先停車區」或「男性優先座」,也必須考量是不是有上述的特殊境遇,例如假設國家戰爭後,男性傷殘較多,這時法律給予男性優先座的不同對待,就可以說是有必要的。而「長者優先停車區」以目前的狀況來看比較困難,這是由於長者年齡較高,並不一定代表長者具有特殊境遇(例如:有可能身體還是很健康);但如果是改成「身障優先停車區」,就比較可能屬於合理的差別待遇,通過平等原則的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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