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罪是刑法第310條所使用的法定名稱。如您所知,「毀謗」ㄧ詞其實是錯誤的用法。說出或寫出「毀謗」字樣,都不正確,並無通用或不通用可言。
#教育部編的國語辭典,對於「詆毀」ㄧ詞的註釋,記載為「毀謗他人」。或許這是錯誤用法的源頭。
律師您好,近日在研究誹謗罪的案例,但看到很多網上的文章不只有「誹謗罪」,還有「毀謗罪」,有某幾個網站寫的是通用詞,但因看到您們2019年在FB上的貼文寫的是:毀謗,其實是錯誤的用法。因此想請問您,法條上寫的是「誹謗罪」,但是否與「毀謗」一詞通用呢?若不通用,請問差別在哪裡呢?
感謝您的回覆。